您的位置: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 >> 资讯 >> 社会民生

房屋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结束 “非公共利益”引关注

2010-2-13 08:24    作者: jyinfo      浏览: 244次

    屋征收条例获万余意见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$kAX4R'B Oni6u

      第40条成关注焦点,条例草案将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

    n"B_!d8N1Pt-P c0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G{wdB5@-DX

      农历新年即将到来之时,征收条例的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结束,截至昨晚8时,已有13320人通过法制办网络提交意见建议。

    z#@4PbZg+s#Q0

    (be? {xfP6v6[0  1月29日,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正式公布了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草案,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,此次征求意见历时13天,截止日为2月12日。

    I+DSz-y_0

    -jxcS.r'Y0  国务院法制办将把这些意见收集整理,向国务院常务会议提交审议稿。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并由国务院总理签发政府令后,将会正式出台。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cPJ(q:B:F|

    X6EI"XdEv)o0  事实上,早在2007年12月14日,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》草案就已经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审议过,据新华社报道,此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,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,然后公开征求意见,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:“这样做,用的时间长一些,但这是对国家、对人民负责。”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O$xg0{!cYC*a(B@

    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I J6?W F6aA6T)a

      不过那次之后,征收条例并未公开征求意见,直至2009年底,北大五学者因成都唐福珍抵抗强拆自焚身亡事件,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对拆迁条例合法性审查的公民意见,此后征收条例的立法进程才再次加速,一个月之后,公众即见到了征求意见稿。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 sJ!UQ9\ Hk`;t

    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fLq){"w

      征求意见期间,媒体亦发表了大量报道和评论,本报连续发表9篇系列评论,涉及删除规定“非公共利益”拆迁的第40条,公共利益不应包括旧城改造等。(记者杨华云)

    5x{&q:N'b$A!i0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5N.yJ2nQ Ie$W

      - 专家声音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)Y1}+~0m3C8W

    :u6X,N(o8T[g;p Q6C0  沈岿:征收条例应删第40条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 K#y6QY1WS{[c!x*xb]

    :V)DH TCuxP{{0  涉及“非公共利益”应该单独规定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,t5Z%M4Tb/g-W

    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!}(f!}/je9a2q

      本报讯 (记者郭少峰)针对目前公布的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起初建言全国人大的北大五位教授之一、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提出八条具体建议,其中包括删除第40条。

    @'kSv~(Jxq&hp0

    1GNz6G3[7vj|2M0  应先解决房屋买卖或置换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2Zc%cvzU

    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0LH X9O%e*V-K6U_#Q f6y3b

      第40条主要针对“非公共利益”需要而进行的拆迁征收和补偿问题。沈岿认为,对“非公共利益”需要情况下的房屋转移、土地开发利用要单独规定。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yG V.gP

    a!K*s a:O0  他承认,这一立法努力是希望规范“非公共利益”需要而进行的开发建设工作,避免新条例出台后出现“无法可依”的困境。他说,在新条例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,可能缺少对“非公共利益”需要情况下房屋转移、土地开发利用的单行规定。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7K iR_~C?.u

    \s2fix0Je J8UE+?;_J0  但沈岿认为,由于涉及“非公共利益”的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自愿、平等协商,因此可以按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物权法》等法律首先解决双方的房屋买卖或置换问题。

    "p L.D d a0

    :H?"J4a`;WD b0  补偿标准应谈判协商而定

    .}4}+bD0w#}0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0P zy X W K i"A

      40条第二款要求,建设单位编制拆迁实施方案,报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。沈岿认为,由于政府不能为“非公共利益”需要进行房屋征收,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,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的批准权力没有合法性基础。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 ~y#po_m0e

    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/e(qO-lg7c+|hj

      依照40条第四款,本条例关于货币补偿、房屋产权调换、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,适用于“非因公共利益需要”进行拆迁的活动。在沈岿看来,这款规定也不合适,因为“非因公共利益需要”的补偿标准,由谈判协商而定,不一定非要参照“公共利益需要”情况下政府的补偿标准。

    !V$ri$Q y^][+X]0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a!u*akW e.Sp"s)q

      - 新闻背景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Pf%dIv9Jx?

    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 Zc:r1kW*Ns

      征收条例第四十条(摘要)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8s"t^ l-Oq/o U

    "_ `2T @.p2E s5G+l0  ●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,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、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,应当符合城乡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。

    9hvP5{TXn0e7J'|O-{0

    Y7r6^~.H'N-F ?0  ●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,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、个人的房屋的,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,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。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.CG,r(l#g{f

    :T.U4\oD0  ●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、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。

    0F+P$B5~'{)a;}H0商都网-济源信息港,济源论坛f\P O5~)`_

      ●关于货币补偿、房屋产权调换、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,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。

    7{%TK)C"}0| m^@-a0
TAG: 公共利益 征求意见 条例 房屋 结束
打印 | 收藏此页 |  Mail给朋友 | 举报
上一篇 下一篇
 

评分:0

发表评论
【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看法,点击查看全部评论